─以下轉貼自自由時報的報導片斷─
回饋金分配 所在地四成
為推動處置設施選址工作,三讀條文明定,經濟部得由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提撥經費作為回饋金,其金額以行政院核定場址時的幣值計算,最高不得超過五十億元,至於回饋金的分配,處置設施場址所在地鄉鎮市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其所屬的縣市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根據條例,經濟部應自條例施行後三個月內,組成選址小組,執行選址工作,小組應於組成後六個月內,擬訂選址計畫,並應於潛在場址公告後六個月內,向經濟部提出建議候選場址遴選報告,提出二個以上的建議候選場址。
核定建議候選場址一旦公告,應於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在該場址所在地縣市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不受公投法相關規定限制,經公投同意者,得為候選場址。─以下轉貼自中國時報的報導片斷─
根據台電提報原子能委員會審查通過的「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明年下半年的地方性公投若能順利誕生正式候選場址,再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預定民國一○○年由經濟部報請行政院核定最終處置場址。屆時所在地鄉鎮及鄰近鄉鎮和所在縣市,可依四:三:二的比例(保留一成為彈性調配)「分享」五十億元回饋金。最後獲選者回饋金高達五十億
低放廢料最終處置場主要是貯放現有三座核電廠及核四廠運轉產生的低放核廢料,以及全國醫療、工業用放射性設備產生的核廢料。台電預估,至民國一三八年國內四座核電廠陸續停止運轉為止,全國低放核廢料約九十八萬桶(含目前蘭嶼的九萬多桶),全部運送到最終處置場放久貯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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